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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2025-02-18

2025-02-19 05: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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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磊磊通讯员/江消宣)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办法》致力于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新格局。其适用范围涵盖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同时也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动自行车(含电池)的消防安全管理。此外,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及其蓄电池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同样参照《办法》执行。

  在生产、销售、维修环节,《办法》提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要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严禁非法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也不得将旧蓄电池翻新后再次出售。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借助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此外,还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定期检测蓄电池,并按照国家规定对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蓄电池进行报废处理。

  《办法》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于暂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区域,可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在使用方面,《办法》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及其蓄电池充电;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也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此外,《办法》还清晰界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并制定了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一旦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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